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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,是指依照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(以下简称寺观教堂)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。 寺观教堂的寺院包括佛教的寺、庙、宫、庵、禅院等;宫观包括道教的宫、观、祠、庙、府、洞等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