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許麗珍/台北報導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購買房地時,交屋結算若有工程折讓款等「減價約定」,在之後出售該房地並進行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,取得成本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,也就是要扣除「減價約定金額」,否則除了會被補徵稅額外,還會按所漏稅額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