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一,我国对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办案的监督,主要局限在司法机关内部,上级法院、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、检察院办案有问题,或者院长、检察长发现本院司法人员办案有问题,碍于情面,不愿得罪同行,好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或者将错误进行到底,监督实际上起不到多大作用。万一遇到一个硬茬,司法机关又对你说,你的程序走完了,没法纠错不了。其实,程序正是司法机关空转完的。